Page 8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874
九、 其他各罪 8 3 7
重后果的, 依照 《条例》 第三条的规定, 以
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凡违反枪支、 弹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管理使 用 规 定, 私 自 携 带 枪 支、 弹 药 外
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 出, 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 致人重
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
的, 分别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
处罚问题的批复
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以
( 2000 年 12 月 5 日 法释 〔2000〕39 号) 过失重伤罪、 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
罪论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 二、 关于军职人员擅自将自己保管、 使
〔1999〕 军法呈字第 19 号 《关于军人非 用的枪支、 弹药借给他人, 因而造成严重后
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 能否适用刑法 果的, 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
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 军职人员确实不知他人借用枪支、 弹
如下: 药是为实施犯罪, 私自将自己保管、 使用的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 在非战时逃离部 枪支、 弹药借给他人,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
队, 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 《刑法》 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 如
此复 果在值班、 值勤等执行职务时, 擅自将自己
使用、 保管的枪支、 弹药借给他人, 因而造
成严重后果的, 以 《条例》 第五条规定的玩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 忽职守罪论处。
如果明知他人借用枪支、 弹药是为了
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
实施犯罪, 仍将枪支、 弹药借给他人的, 以
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共同犯罪论处。
( 1988 年 10 月 19 日 〔1988〕 军法发 三、 关于监守自盗军用物资的行为应
字第 34 号) 如何定罪处罚问题
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盗窃自
一、 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 弹药走火 己经手、 管理的军用物资的, 符合贪污罪
或者爆炸,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 的基本特征, 依照 《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重后果的案件, 是否一概以武器装备肇事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
罪论处的问题 罪的补充规定》, 以贪污罪论处, 从重处
军职人员在执勤、 训练、 作战时使用、 罚。
操作武器装备, 或者在管理、 维修、 保养武 四、 关于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
器装备的过程中,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 肇事的, 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武器装备
和操作规程, 情节严重, 因而发生重大责 肇事罪的问题
任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 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 违反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