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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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其他各罪   8 3 5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 二) 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 一)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                ( 三) 导致伤病军人死亡、 失踪、 被俘
           三十万元以上的;                            的;
               ( 二)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                ( 四) 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外的机构、 组织、 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
               ( 三)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            案(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影响部队正常战备、 训练、 工作、 生活和完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
           成军事任务的;                             救护治疗职位上, 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
               ( 四) 擅自出卖、 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            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 是指根据伤
               ( 五) 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病军人的伤情或者病情, 结合救护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虐待部属案( 刑法第四          技术水平、 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
           百四十三条)                              客观环境等因素, 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抢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 虐待部属, 救、 治疗。
           情节恶劣,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                   凡战时涉嫌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 应
           重后果的行为。                             予立案。
               虐待部属, 是指采取殴打、 体罚、 冻饿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 掠夺居
           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 折磨、 摧残               民财物案( 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部属的行为。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
               情节恶劣, 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 虐待             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三人以上的; 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 虐待伤                   无辜居民, 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
           病残部属的, 等等。                          平民。
               其他严重后果, 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待而自杀、 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 一) 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 重伤或
           诱发其他案件、 事故的; 导致部属一人逃离               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部队三次以上, 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 二) 强奸无辜居民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等等。                            ( 三) 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
               凡涉嫌虐待部属, 情节恶劣, 致人重              元以上, 或者不满规定数额, 但手段恶劣、
           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予立               后果严重的。
           案。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 刑法          事行动地区抢劫、 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
           第四百四十四条)                            为。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                    战时涉 嫌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立
           弃我方伤病军人, 情节恶劣的行为。                   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 一) 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 一) 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 二) 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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