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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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或者不满规定数额, 但手段恶劣、 后果 共同职责, 士兵、 军官和首长的一般职责,
严重的。 各类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事专门工作的军人
第三十条 私放俘虏案( 刑法第四百 的专业职责等。
四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 “以上”, 包
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 括本数; 有关犯罪数额 “不满”, 是指已达到
为。 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
凡涉嫌私放俘虏的, 应予立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 “直接经济
第三十一条 虐待俘虏案( 刑法第四 损失”, 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
百四十八条) 成的财产损毁、 减少的实际价值 ; “间接经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 情节恶劣 济损失”, 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
的行为。 连的其他损失, 包括失去在正常情况下可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管理活动或
( 一) 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者为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
( 二) 虐待俘虏三人以上, 或者虐待俘 费用等。
虏三次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武器装
( 三) 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备”, 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 武器
( 四) 虐待伤病俘虏的; 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 五) 导致俘虏自杀、 逃跑等严重后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军用物
的; 资”, 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
( 六) 造成恶劣影响的; 的各种物资的统称, 包括装备器材、 军需物
( 七) 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资、 医疗物资、 油料物资、 营房物资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财物价值和损
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 士兵及 失的确定, 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
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
队的现役警官、 文职干部、 士兵及具有军 价。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 军用物资的价值
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 和损失, 由部队军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确
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 定; 有条件的, 也可以由部队驻地人民法
案件。 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 “战时”, 是 务机构进行估价。
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部队受领作战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3 月 28
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 日起施行。2002 年 10 月 31 日总政治部发
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 以战时 布的 《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
论。 的规定( 试行) 》 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违反职
责”,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军事法规、
军事规章所规定的军人职责, 包括军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