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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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
           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                 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
           人进行盗窃、 诈骗、 抢夺、 敲诈勒索等违反              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
           治安管理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
           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              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①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以牟利为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                 目的,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复制他人电信码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               号或者明知是盗接、 复制的电信设备、 设施
           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               而使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
           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定定罪处罚。
               ( 一) 入户抢劫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③ 【诈骗罪】 诈骗公
               (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
               (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
               ( 五) 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的;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
               (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
               ( 七) 持枪抢劫的;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
               (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救灾、 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夺公私



              ①  根据 2009 年 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 增加。
              ②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
           处没收财产:
              “ 一) 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特别巨大的;
               (
              “ 二) 盗窃珍贵文物, 情节严重的。 ”
               (
              ③  根据 2014 年 4 月 24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
           骗取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
           问题, 解释如下: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
           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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