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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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 应当进行鉴定。 刑, 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 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迫
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 博客、 微博客、 手机短 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 应当认定为刑
信、 电子签名、 域名等电子数据, 应当着重 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刑讯逼供等
审查以下内容: 非法方法”。
( 一) 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 在原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 不便移动或者依法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应当综合考虑
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 处理、 返还时, 提取、 收集物证、 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
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 是否 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有无提取、 复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
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 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
明和签名; 集的证据的, 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
( 二) 收集程序、 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 员、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
有关技术规范; 经勘验、 检查、 搜查等侦查 材料。
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 是否附有笔录、 清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
单, 并经侦查人员、 电子数据持有人、 见证 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 应当告知其申
人签名; 没有持有人签名的, 是否注明原 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
因; 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 出, 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
是否注明相关情况; 对电子数据的规格、 类 料的除外。
别、 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第九十八条 开庭审理前, 当事人及
( 三) 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 有无删 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
除、 修改、 增加等情形; 非法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
( 四) 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 材料
( 五) 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 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否全面收集。 第九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 当事人及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 应当进行鉴定 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或者检验。 人民法院经审查,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具 疑问的,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 就非法
( 一) 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人
( 二) 制作、 取得的时间、 地点、 方式等 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
有疑问, 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 式,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解释的。 第一百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
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据的, 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 对证据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 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 应当进行调查; 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