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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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8 9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
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 一) 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
( 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 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
人。 遭受物质损失的, 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
决被告人无罪、 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 行为能力的, 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
事处罚, 被告人在押的, 应当在宣判后立即 起附带民事诉讼。
释放。 因受到犯罪侵犯,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的, 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 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释放: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
( 一)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 宣告 处置被害人财产的, 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
缓刑、 单独适用附加刑,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 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效力的; 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 退赔的情
( 二)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 况,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 三)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 行使职权时, 侵犯他人人身、 财产权利构成
结的。 犯罪,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提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 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
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告人的, 应当立即将 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
公安机关执行。 案件后,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可
逮捕的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 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
察院。 权利的, 应当准许, 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 集体财
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 产遭受损失, 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
施的, 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 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
后,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 带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制措施的, 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 不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应
意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 处置国家财产、 集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