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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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 县,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未经
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 应当将监视居住决 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的;
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 ( 八)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 与特定
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从事特定活动, 影响审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 人民 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
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 将监视居住的 的;
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 确实无法通知的, ( 九)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三十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 公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决定
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监视居 逮捕:
住, 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 需要继续取保 ( 一) 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
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人民 形之一的;
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并通知人民 ( 二) 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
检察院、 公安机关。 住的处所,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 应当 次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
重新办理手续, 期限重新计算; 继续使用保 所的;
证金保证的, 不再收取保证金。 ( 三) 未经批准, 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 信,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未经
候审、 监视居住措施。 批准, 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 ( 四) 对因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 理, 或者因怀孕、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
告人, 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逮捕的被告人, 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 的;
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决 ( 五)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定逮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
( 一)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决定后, 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
( 二) 企图自杀、 逃跑的; 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并将逮捕决定书抄
( 三) 毁灭、 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 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 人民法院
者串供的; 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
( 四) 对被害人、 举报人、 控告人实施打 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确实无法通知的, 应
击报复的; 当记录在案。
( 五) 经传唤, 无正当理由不到案, 影响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逮
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捕的被告人, 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
( 六) 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 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应当变更强制
导致无法传唤,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 七) 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 第一百三十三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