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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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         县,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未经
           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 应当将监视居住决                 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的;
           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                      ( 八)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 与特定
           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从事特定活动, 影响审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 人民               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
           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 将监视居住的                 的;
           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 确实无法通知的,                    ( 九)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三十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 公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决定
           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监视居                 逮捕:
           住, 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 需要继续取保                   ( 一) 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
           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人民               形之一的;
           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并通知人民                     ( 二) 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
           检察院、 公安机关。                          住的处所,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 应当             次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
           重新办理手续, 期限重新计算; 继续使用保               所的;
           证金保证的, 不再收取保证金。                         ( 三) 未经批准, 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                信,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未经
           候审、 监视居住措施。                         批准, 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             ( 四) 对因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                 理, 或者因怀孕、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
           告人, 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逮捕的被告人, 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         的;
           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决                     ( 五)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定逮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
               ( 一)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决定后, 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
               ( 二) 企图自杀、 逃跑的;                 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并将逮捕决定书抄
               ( 三) 毁灭、 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          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 人民法院
           者串供的;                               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
               ( 四) 对被害人、 举报人、 控告人实施打          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确实无法通知的, 应
           击报复的;                               当记录在案。
               ( 五) 经传唤, 无正当理由不到案, 影响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逮
           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捕的被告人, 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
               ( 六) 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 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应当变更强制
           导致无法传唤,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 七) 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               第一百三十三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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