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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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可能影 ( 一) 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
响公正审判的, 应当撤销原决定, 发回原审 险性, 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应当作出解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
第五百三十八条 对本解释第五百三 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判决、 决定, 人民检察 ( 二) 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
院提出抗诉, 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被 性, 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应当作出继续强
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申请复议的, 制医疗的决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
处理。 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 申请解除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 制医疗的人、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
件, 本章没有规定的, 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 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 应当通知
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 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
第五百四十条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 制医疗。
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 应当向决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
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 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
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 六个月 见的, 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百四十一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
解除强制医疗意见, 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 人民法
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 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讯问被告
诊断评估报告。 人, 宣告判决, 审理减刑、 假释案件, 根据案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 件情况, 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
见, 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 人民法院应当要 第五百四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
求其提供。 诉、 上诉、 申诉、 申请等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 提出。书写有困难的,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
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机构未提 可以口头提出, 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
供诊断评估报告的,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 笔录或者记录在案, 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
法院调取。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 交其阅读。
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第五百四十六条 诉讼期间制作、 形
第五百四十二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 成的工作记录、 告知笔录等材料, 应当由制
解除强制医疗意见, 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 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 盖章。宣告
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 人民法 或者送达判决书、 裁定书、 决定书、 通知书
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并在一个月 等诉讼文书的, 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
内,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的人在诉讼文书、 送达回证上签名、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