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297

2 6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坏性采矿或排放、 倾倒、 处置有害物质严重                   ( 二) 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
           污染环境,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产、 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
           重后果, 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                 产、 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                     ( 三) 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规定处罚。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被监督管理部门处
               11. 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 罚或责令改正, 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
           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 构成不报、 谎报安                  ( 四) 关闭、 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
           全事故罪, 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                 备的;
           生产安全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 五) 已发现事故隐患, 未采取有效措
           罚。                                  施, 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12. 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 认定 “直               ( 六)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 或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者毁灭、 伪造、 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
           “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的主体资格, 认定              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构成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七)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情节特别恶劣”, 不报、 谎报事故情况, 贻                 15. 相关犯罪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               的, 依法从重处罚:
           重” 等,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 一)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
           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                 生产经营企业, 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                     ( 二) 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
           规定。                                 联性的;
               五、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三)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
               13. 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应综 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                      ( 四) 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
           经济损失、 环境污染、 社会影响、 事故原因              理, 或者非法、 违法生产、 作业的;
           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 被告人主观过                     ( 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
           错大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 履               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
           行赔偿责任情况等, 正确适用刑罚, 确保裁               况, 贻误事故抢救, 尚未构成不报、 谎报安
           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全事故罪的;
               14. 造成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                 ( 六) 事故发生后, 采取转移、 藏匿、 毁
           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灭遇难人员尸体, 或者毁灭、 伪造、 隐藏影
           释》 第四条规定的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响事故调查的证据, 或者转移财产, 逃避责
           严重后果”,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               任的;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                     ( 七) 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三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恶劣”: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被监督管理部门处
               ( 一) 非法、 违法生产的;                 罚或责令改正, 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