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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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2 1





                  3. 妨害对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国有控股、 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
                                                 的国有公司、 企业人员的解释

                                                   ( 2005 年 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第 1359 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8 月 1
           关于对 “ 隐匿、 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5 年 8

             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                    月 11 日起施行     法释 〔2005〕10 号)
             的主体范围” 问题的答复意见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
               ( 2002 年 1 月 14 日   法 工 委 复 字   的国有公司、 企业人员, 现对国有控股、 参
           〔2002〕3 号)                          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 企业人
                                               员解释如下:
           审计署:                                    国有公司、 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 参股
               你署 2001 年 11 月 22 日来函 ( 审函      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有公司、 企业人
           〔2001〕126 号) 收悉, 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员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 年 12 月 25
           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
           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
                                                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隐匿、 销毁, 情节严重的, 构成犯罪, 应当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刑事案                         ( 2005 年 1 月 13 日)
           件侦查管辖的规定, 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案
           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外, 其他刑事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案件的侦查应由公安机关进行。隐匿、 销                     你局公经 〔2004〕1914 号 《关于对一案
           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
                                               件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 收悉。经
           成犯罪的, 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研究, 答复如下:
                                                   一、 对 于 本 案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应 适 用
                                               1999 年 1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 二) 》 的规定, 以国有公司失职罪
                                               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罪
                                               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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