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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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为标准; 量刑损失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的 你总队 《关于马党权变造货币一案有
实际损失, 以确定最终量刑幅度。 关司法解释的请示》( 赣公传发 〔2003〕569
二、 关于用资人行为的定性问题 号) 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在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具金 犯罪嫌疑人以货币为基本材料, 采用
融票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中, 挖补、 撕揭、 拼凑等方法, 改变货币的外在
用资人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犯 形态, 变造货币的数额应以实际变造出的
罪, 首先应当考察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 货币的票面数额计算, 包括被因挖补、 撕揭
有的故意。对此, 可 参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而改变了外在形态的货币, 但已灭失的货
2001 年 1 月 21 日印发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 币除外。
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 〔2001〕8
号) 中的有关内容, 即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
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 造成数额较大资金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
不能归还,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 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
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 一)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
金的; ( 2005 年 6 月 24 日)
( 二)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 三)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近年来, 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
( 四)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
权, 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
动的;
对此问题, 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
( 五) 抽逃、 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 以逃
求了高检、 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
避返还资金的;
( 六) 隐匿、 销毁账目, 或者拒不说明资 关部门的意见。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
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 对于公司股东
金去向,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以逃避返
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
还资金的;
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 如果能够认定行
( 七)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拒不返还的
行为。 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
的, 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公司
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
处。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
现予网上公布, 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
马党权变造货币案中变造货币
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
数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 2003 年 11 月 12 日 公经 〔2003〕1329 号)
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