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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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2 3
资本和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能 工作联系, 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关
力和水平。 工作协作制度, 全面掌握公司注册资本制
二、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 度改革后面临的经济犯罪态势; 上级公安
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 机关、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
释,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 除依法实行注 检察机关的指导, 确保虚报注册资本和虚
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参见 《国务院关 假出资、 抽逃出资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报
知》( 国发 〔2014〕7 号) ) 以外, 对申请公司 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
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股东、 发起人不得以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 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
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
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
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犯罪的,
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
各级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和 《立案
追诉标准( 二) 》 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003 年 1 月 27 日 公经 〔2003〕88 号)
时, 应当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 确
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川省公安厅:
三、 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各级 你厅 《关于 “4·20” 案等案件涉及的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对发生在 2014 年 3 月 部分法律问题的请示》( 公厅经发 〔2002〕
1 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 97 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册资本和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刑事案件, 应 一、 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
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除 对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借款
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 不能归还的, 应认定为损失:
外, 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 ( 一) 法院宣布借款人破产, 已清算完
成要件的案件,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 毕的;
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 ( 二) 借款人被依法撤销、 关闭、 解散,
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并监督公安机关 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 应当作出 ( 三) 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
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 应当撤 格, 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借款人已名存
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已经 实亡的;
抗诉的, 应当撤回抗诉。 ( 四) 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 但
四、 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各 公司、 企业已亏损严重, 资不抵债的;
级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联系, ( 五) 其他应认定为损失的情形。
对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主动征求意见, 共 关于损失的认定时间, 应分为定罪损
同研究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应当 失和量刑损失两种情形来考虑: 定罪损失
加强与人民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 是立案损失、 成罪损失, 应以公安机关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