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360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2 3

           资本和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能                 工作联系, 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关
           力和水平。                               工作协作制度, 全面掌握公司注册资本制
               二、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               度改革后面临的经济犯罪态势; 上级公安
           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                  机关、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
           释,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 除依法实行注        检察机关的指导, 确保虚报注册资本和虚
           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参见 《国务院关               假出资、 抽逃出资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报
           知》( 国发 〔2014〕7 号) ) 以外, 对申请公司       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
           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股东、 发起人不得以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                   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
           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
                                                   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
           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犯罪的,
                                                      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
           各级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和 《立案
           追诉标准( 二) 》 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003 年 1 月 27 日  公经 〔2003〕88 号)
           时, 应当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 确
           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川省公安厅:
               三、 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各级                   你厅 《关于 “4·20” 案等案件涉及的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对发生在 2014 年 3 月           部分法律问题的请示》( 公厅经发 〔2002〕
           1 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 97 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册资本和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刑事案件, 应                   一、 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
           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除                     对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借款
           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                   不能归还的, 应认定为损失:
           外, 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                     ( 一) 法院宣布借款人破产, 已清算完
           成要件的案件,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 毕的;
           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                    ( 二) 借款人被依法撤销、 关闭、 解散,
           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并监督公安机关                 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 应当作出                   ( 三) 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
           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 应当撤               格, 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借款人已名存
           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已经                 实亡的;
           抗诉的, 应当撤回抗诉。                            ( 四) 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 但
               四、 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各               公司、 企业已亏损严重, 资不抵债的;
           级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联系,                    ( 五) 其他应认定为损失的情形。
           对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主动征求意见, 共                关于损失的认定时间, 应分为定罪损
           同研究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应当                 失和量刑损失两种情形来考虑: 定罪损失
           加强与人民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                 是立案损失、 成罪损失, 应以公安机关立案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