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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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2 5
惩治证券、 期货犯罪,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 现就办理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认定问题的批复
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证券、 期货交易
( 2007 年 7 月 27 日 公经 〔2007〕1458 号)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 一)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 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
你总队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 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失认定问题的请示》( 闽公经〔2007〕157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
号) 已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非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 如有证据证明犯
法获取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罪嫌疑人实施了违法、 违规发放贷款的行 ( 一) 利用窃取、 骗取、 套取、 窃听、 利
为, 只要发生贷款已无法收回的情况且达 诱、 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
到追诉标准的, 就应视为 《刑法》 第一百八
息的;
十六条所规定的造成损失。案中提及的未 (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
到期贷款及其利息, 如确定不能追回, 应视 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为犯罪损失。 员,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
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 期货交
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易,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且无正当理由
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 三)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与内幕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息知情人员联络、 接触, 从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事,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
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
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且无正当理由或
若干问题的解释
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 2011 年10 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第三
委员会第 1529 次会议、2012 年 2 月 27 日最 项规定的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要综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72 次 合以下情形, 从时间吻合程度、 交易背离程
会议通过 2012 年 3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 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2 年 6 ( 一) 开户、 销户、 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12〕6 号) 定交易( 托管) 、 撤销指定交易( 转托管) 的
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 变化、 公开时间基
为维护证券、 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依法 本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