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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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2 7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 输假币等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 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处理的, 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题解释如下: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 成交额、 占用保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 2000
           证金额、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                 元以上不满 3 万元或者币量在 200 张( 枚)
           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 按照处罚较重的               以上不足 3000 张( 枚) 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
           数额定罪处罚。                             七十条的规定,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构成共同犯罪的, 按照共同犯罪行为               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人的成交总额、 占用保证金总额、 获利或者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 但判处各被告人                 属于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
           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通谋, 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依照刑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             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定的 “违法所得”, 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 构
           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                定, 以购买假币罪定罪, 从重处罚。
           明示、 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 其                   行为人出售、 运输假币构成犯罪, 同时
           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                  有使用假币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
           或者被明示、 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                 一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实行数罪并
           法所得计算。                              罚。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                第三条     出售、 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
           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具有本解释第六条                 假币而运输, 总面额在 4000 元以上不满 5
           规定情形之一的, 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万元的, 属于 “数额较大”; 总面额在 5 万元
           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 属于 “数额巨大”; 总
                                               面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属于 “数额特别巨
                                               大”,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
               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
                                               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假币换取货币, 总面额在 4000 元以上不
               ( 2000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满 5 万元或者币量在 400 张( 枚) 以上不足
           委员会第 1110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9 月 8 5000 张( 枚) 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年 9  徒刑,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月 14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26 号)        总面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 5000 张
                                               ( 枚) 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10 年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 出售、 购买、 运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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