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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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买, 并做成熟食在其经营的熟食店进行销                 斌、 叶建勇、 杨玉美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
           售, 其中徐体斌的销售金额为 3. 4 万元, 叶           己的罪行,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3 年 3
           建勇和杨玉美的销售金额均为 2. 5 万余               月 1 日,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孝
           元。2012 年 8 月 8 日, 徐孝伦、 贾昌容、 徐       伦、 贾昌容犯生产、 销售有害食品罪, 被告
           体斌在瑞安市的加工点内被公安机关及瑞                  人徐体斌、 叶建勇、 杨玉美犯销售有害食品
           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当场抓获, 并现场扣                 罪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押猪头( 已分割) 50 个, 猪耳朵、 猪头肉等               2013 年 5 月 22 日, 瑞安市人民法院一
           600 公斤, 松香 10 公斤及销售单。经鉴定, 审认为, 被告人徐孝伦、 贾昌容在生产、 销
           被扣押的松香系工业松香, 属食品添加剂                 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物质, 有其他特别严
           外的化学物质, 内含重金属铅, 经反复高温               重情节, 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 构成生产、
           使用后, 铅等重金属含量升高, 长期食用工               销售有害食品罪; 徐体斌、 叶建勇、 杨玉美
           业松香脱毛的禽畜类肉可能会对人体造成                  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物质的食品, 其行为均
           伤害。案发后徐体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                  已触犯刑法, 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
           名犯罪嫌疑人。                             人徐孝伦、 贾昌容共同经营猪头加工厂, 生
              【诉讼过程】                           产、 销售猪头, 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
               2012 年 8 月 8 日, 徐孝伦、 贾昌容因涉      中, 被告人徐孝伦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 被
           嫌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 告人贾昌容起次要作用, 系从犯, 依法减轻
           9 月 15 日被逮捕。2012 年 8 月 8 日, 徐体      处罚。被告人贾昌容、 徐体斌、 叶建勇归案
           斌因涉嫌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被刑               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从轻处
           事拘留,8 月 13 日被取保候审,2013 年 3 月        罚。被告人徐体斌有立功表现, 依法从轻
           12 日被逮捕。2012 年 9 月 27 日, 叶建勇、 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判
           杨玉美因涉嫌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决被告人徐孝伦犯生产、 销售有害食品罪,
           被取保候审,2013 年 3 月 12 日被逮捕。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
               该案由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币一百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贾昌容犯生产、
           后, 移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瑞                 销售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
           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人徐孝                 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徐体斌犯销
           伦、 贾昌容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害               售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物质, 被告人徐体斌、 叶建勇、 杨玉美销售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叶建勇犯
           明知掺有有害物质的食品, 其中被告人徐                 销售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
           孝伦、 贾昌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行为               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杨玉美
           均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               犯销售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
           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               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分, 应当以生产、 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                   一审宣判后, 徐孝伦、 贾昌容、 杨玉美
           人徐孝伦、 贾昌容的刑事责任; 以销售有害               提出上诉。
           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徐体斌、 叶建勇、 杨玉美                   2013 年 6 月 21 日,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
           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孝伦、 贾昌容、 徐体               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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