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416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7 9
电信业务犯罪案件, 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 【基本案情】
楚, 基本证据确实、 充分, 应当依法及时起 被告人柳立国, 男, 山东省人,1975 年
诉、 审判。主犯在逃, 但在案的其他犯罪嫌 出生, 原系山东省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
疑人、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基本证据确实充 公司( 以下简称博汇公司) 、 山东省济南格
分的, 可以依法先行处理。 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格林公司)
五、 坚持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的刑事 实际经营者。
政策。对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共同犯罪 被告人鲁军, 男, 山东省人,1968 年出
的主犯, 以及与犯罪分子相勾结的国家工 生, 原系博汇公司生产负责人。
作人员, 应依法从严惩处。对具有自首、 立 被告人李树军, 男, 山东省人,1974 年
功或者其他法定从轻、 减轻情节的, 应依法 出生, 原系博汇公司、 格林公司采购员。
从轻、 减轻处理。 被告人柳立海, 男, 山东省人,1965 年
六、 各地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 出生, 原系格林公司等企业管理后勤员工。
务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以及侦查、 被告人于双迎, 男, 山东省人,1970 年
起诉、 审判的信息要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 出生, 原系格林公司员工。
机关报告。上级机关要加强对案件的督 被告人刘凡金, 男, 山东省人,1975 年
办、 检查、 指导和协调工作。 出生, 原系博汇公司、 格林公司驾驶员。
被告人王波, 男, 山东省人,1981 年出
指导案例 生, 原系博汇公司、 格林公司驾驶员。
自 2003 年始, 被告人柳立国在山东省
检例第 12 号: 柳立国等人生产、 平阴县孔村镇经营油脂加工厂, 后更名为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 生产、 中兴脂肪酸甲酯厂, 并转向餐厨废弃油( 俗
销售伪劣产品案 ① 称 “地沟油”) 回收再加工。2009 年 3 月、
2010 年 6 月, 柳立国又先后注册成立了博
【要旨】 汇公司、 格林公司, 扩大生产, 进一步将地
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 仍将用餐 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自 2007 年 12
厨废弃油( 俗称 “地沟油”) 加工而成的劣 月起, 柳立国从四川、 江苏、 浙江等地收购
质油脂销售给对方, 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 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 在明知他人
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 构成生产、 销售有 将向其所购的劣质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
毒、 有害食品罪; 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 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 仍将上述劣质
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 油脂销售给他人, 从中赚取利润。柳立国
食用油, 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 先后将所加工提炼的劣质油脂销售给经营
质油脂销售给对方, 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 食用油生意的山东聊城昌泉粮油实业公
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 构 司、 河南郑州宏大粮油商行等( 均另案处
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理) 。前述粮油公司等明知从柳立国处购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