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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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悔过情况、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 临时照料人可以根据需要, 在诉讼前向未
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监护 成年人住所地、 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
人接受教育辅导及后续表现情况应当作为 为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调查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临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评估工 照料人也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
作的开展。 身安全保护裁定。
19.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与公 23. 人民法院接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安机关、 村( 居) 民委员会、 学校以及未成年 申请后, 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
人亲属等进行会商, 根据案件侦办查处情 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裁
况说明、 调查评估报告和监护人接受教育 定。经审查认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
辅导等情况, 并征求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 全危险的, 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意见, 形成会商结论。 人民法院接受诉讼前人身安全保护裁
经会商认为本意见第 11 条第 1 款规 定申请后, 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定的危险状态已消除, 监护人能够正确履 接受诉讼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 情况
行监护职责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 紧急的, 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当及时通知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监护人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应当在三日内领回未成年人并办理书面交 24.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
接手续。会商形成结论前, 未成年人救助 内容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保护机构不得将未成年人交由监护人领 ( 一) 禁止被申请人暴力伤害、 威胁未
回。 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
经会商认为监护侵害行为属于本意见 ( 二) 禁止被申请人跟踪、 骚扰、 接触未
第 35 条规定情形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 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
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三)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未成年人住
20.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通知监护 所;
人领回未成年人的, 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 ( 四) 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人
未成年人所在学校、 辖区公安派出所、 村 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居) 民委员会, 并告知其对通报内容负有 25.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
保密义务。 裁定, 危及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人身
21. 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的, 未成年人 安全或者扰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
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指导村( 居) 民委员会对 秩序的,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随访, 开展教育辅 或者其他临时照料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
导工作。 告,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也可以组织社 被申请人有其他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
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 开展前款工 护裁定行为的,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救助保
作。 护机构或者其他临时照料人有权向人民法
22.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 院报告,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