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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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3 3

           民法院一审认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                 所犯抢劫罪具有 “入户” 情节。根据 2005
           邓昌犯抢劫罪、 盗窃罪, 被告人付志强犯盗               年 7 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
           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罪名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
           成立。被告人陈邓昌在入户盗窃后被发                   认定 “入户抢劫” 的规定 ,“入户” 必须以实
           现, 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 其               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是, 这里 “目的”
           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 应以抢                 的非法性不是以抢劫罪为限, 还应当包括
           劫罪定罪处罚, 但不应认定为 “入户抢劫” 。 盗窃等其他犯罪。
           理由是陈邓昌入户并不以实施抢劫为犯罪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00 年 11
           目的, 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以暴力相威胁, 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
           且未造成被害人任何损伤, 依法判决: 被告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解
           人陈邓昌犯抢劫罪, 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                 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入户盗窃,
           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犯盗窃罪, 处              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胁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 依据刑
           千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               法和 《解释》 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 被告人陈
           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付志强犯盗窃罪, 处                 邓昌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
           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胁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 “入户抢劫” 。
               2012 年 11 月 19 日, 佛山市高明区人           3.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导致量刑不
           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造                 当 。“户” 对一般公民而言属于最安全的地
           成量刑不当, 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 。“入户抢劫” 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
           提出抗诉。2013 年 3 月 21 日, 佛山市中级         所有权, 更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因为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 撤销                 被害人处于封闭的场所, 通常无法求救, 与
           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陈邓昌抢劫罪量刑部分                  发生在户外的一般抢劫相比, 被害人的身
           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 依法予以改判。                  心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惊吓或者伤害。根据
              【抗诉理由】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入户
               一审宣判后,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               抢劫” 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
           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陈邓昌                  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
           的行为属于 “入户抢劫”, 属于适用法律错               判决对陈邓昌抢劫罪判处三年九个月有期
           误, 且造成量刑不当, 应予纠正, 遂依法向              徒刑,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导致量刑不当。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佛山市人                     【终审判决】
           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和支持抗诉理由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
           是:                                  为, 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邓昌犯抢
               1. 原判决对 “入户抢劫” 的理解存在            劫罪, 原审被告人陈邓昌、 付志强犯盗窃罪
           偏差。原判决以 “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户                 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陈邓昌入户
           内, 但是其不以实施抢劫为目的, 而是在户               盗窃后, 被被害人当场发现, 意图抗拒抓
           内临时起意并以暴力相威胁, 且未造成被                 捕, 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
           害人任何损害” 为由, 未认定被告人陈邓昌               然后逃离案发现场, 依法应当认定为 “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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