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572

六、 侵犯财产罪   5 3 5

           上海市老沪太路万荣路路口的临时菜场门                  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口, 由胡、 吕撬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南                   2010 年 12 月 15 日, 静安区人民法院
           方雅马哈牌助力车, 当被害人乙制止时, 一审认为, 七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沈、 蒋等人拿出砍刀威胁, 沈砍击被害人致               其中许某系累犯。依法判决: ( 一) 对未成
           其轻微伤, 后吕等人撬开锁将车开走。经                 年被告人量刑如下: 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鉴定, 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 2058 元。               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撤销
               3. 2010 年 3 月 11 日 14 时许, 沈某某、 缓刑,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罚金
           胡某某、 吕某、 蒋某、 许某随身携带砍刀, 结            人民币五千元; 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伙至上海市胶州路 669 号东方典当行门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许某判处有期徒
           口, 由沈撬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宝雕                 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 对
           牌助力车, 当被害人丙制止时, 胡、 蒋、 沈拿            成年被告人量刑如下: 张某判处有期徒刑
           出砍刀将被害人逼退到东方典当行店内, 十四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
           许则在一旁接应, 吕上前帮助撬开车锁后                 币一万五千元; 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由胡将车开走。经鉴定, 该助力车价值人                 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
           民币 2660 元。                          币一万二千元; 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4. 2010 年 3 月 18 日 14 时许, 沈某某、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胡某某、 许某、 杨某及王某( 男,13 岁) 随身          二千元; 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
           携带砍刀, 结伙至上海市上大路沪太路路                 人民币二千元。
           口地铁七号线出口处的停车点, 由胡持砍                     2010 年 12 月 30 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
           刀威胁该停车点的看车人员, 杨在旁接应, 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对
           沈、 许等人则当场劫得助力车三辆。其中                 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不当, 遂依法向上海
           被害人丁的一辆黑色珠峰牌助力车, 经鉴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某以未
           定, 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 2090 元。                参与抢劫, 量刑过重为由, 提出上诉。2011
              【诉讼过程】                           年 6 月 16 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
                       4
               2010 年 3、 月, 张某、 吕某、 蒋某、 杨某     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 驳回上诉, 撤销原判
           以及三名未成年人沈某某、 胡某某、 许某因               决对原审被告人沈某某、 胡某某、 许某抢劫
           涉嫌抢劫罪先后被刑事拘留、 逮捕。2010               罪量刑部分, 依法予以改判。
           年 6 月 21 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                【抗诉理由】
           终结, 以犯罪嫌疑人张某、 沈某某、 胡某某、                 一审宣判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
           吕某、 蒋某、 许某、 杨某等七人涉嫌抢劫罪              院审查认为, 一审判决对犯罪情节相对较
           向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静安                  轻的胡某某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量刑失衡,
           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虽系未成                 对未成年被告人沈某某、 胡某某、 许某判处
           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 但鉴于本案                 罚金刑未依法从宽处罚, 属适用法律错误,
           多名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不宜                 量刑不当, 遂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分案起诉。2010 年 9 月 25 日, 静安区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
           检察院以上述七名被告人犯抢劫罪依法向                  院支持抗诉。抗诉和支持抗诉的理由是: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