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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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  合  2 9

           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                  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                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
           业罪】 国有公司、 企业的董事、 经理利用职              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                     ( 三)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
           任职公司、 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                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②
           益,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③ 【签订、 履行合同
                                                   第一百六十七条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直
           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
           金。
                                               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
                                               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罪】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职务便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 使国家利
                                               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 企业、
           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致使国家利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国有公司、 企业、 事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 企业的
               ( 一)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              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
           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权, 造成国有公司、 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
               ( 二)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              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

              ①  根据 2006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 第一次修改。原第一款条文为 : “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 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
           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第二次修改。原条文为 : “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 给予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第三次修改。原第一款条文为 : “为谋
           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
           义及骗取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
           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
           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
              ③  根据 199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 “七、 金融机构、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 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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