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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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               票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伪造、 变造金融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                 票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 票              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据承兑、 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票据承兑、 信用                    ( 一) 伪造、 变造汇票、 本票、 支票的;
           证、 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                   ( 二) 伪造、 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
           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                 凭证、 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                     ( 三) 伪造、 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
           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                 据、 文件的;
           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                     ( 四) 伪造信用卡的。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①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                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
           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
           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
           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万元以下罚金:
           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 运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输的,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有、 运输, 数量较大的;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数量较大
               第一百七十七条      ② 【伪造、 变造金融        的;



              ①  根据 2006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 增加。
              ②  根据 2004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
           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规定的 ‘信用卡’ 的含义
           问题, 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 ‘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 转账
           结算、 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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