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735
6 9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壳糠、 虾壳素。因生产需用大量盐酸, 谢杰
3.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 威便与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保安经理黄
检察院诉谢杰威、 梁雁玲走私 耀源商议购船从国内运送盐酸、 烧碱到越
制毒物品案 ① 南, 再从越南运送虾壳糠回国内销售。黄
耀源当即表示同意投资。谢杰威、 黄耀源
【裁判要旨】 分别委托侯庆及黄耀明( 黄耀源的弟弟) 在
一、 判断某种物品是否为制毒物品, 应 海南省海口市设立海皇公司办事处, 负责
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虾壳糠的销售业务。2002 年 1 月 8 日, 谢
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未规定为制毒物 杰威以年租价 2. 2 万元向朱远雁租赁了一
品的, 即使该物品可以用于制造毒品, 亦不 艘名为 “粤湛江 0002 号” 的机动船, 准备用
能将其认定为制毒物品。 该船运送盐酸、 烧碱到越南, 再从越南运虾
二、 根据 《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 壳糠回国销售。2002 年 3 月, 谢杰威取得
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 了越南国同意进口 22000 吨盐酸的批文。
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的犯罪故意。如果 此后, 谢杰威、 梁雁玲先后于 2002 年 5 月 5
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走私的物品是制毒物 日、2002 年 6 月 28 日、2002 年 7 月 13 日分
品, 且其走私目的系用于正当生产经营, 则 三批从国内购得 盐 酸 55. 76 吨 ( 货 款 为
即使该物品可以用于制毒, 亦不能认定行 8101. 88 元) 、52. 12 吨 ( 货 款 为 7572. 99
为人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 元) 、52. 3 吨( 货款为 7599. 15 元) , 在未办
【案情】 理任何合法出口手续的情况下, 组织、 指挥
公诉机关: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初 他人将上述盐酸走私运往越南。其中第一
级检察院。 批盐酸运到越南, 第二、 三批盐酸在走私过
被告人: 谢杰威, 曾用名谢国华, 男,49 程中被我公安机关查获。
岁, 汉族, 商人。2002 年 9 月 11 日因本案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谢杰威、 梁雁玲
被逮捕。 在没有办理合法出境手续的情况下, 非法
被告人: 梁雁玲, 女,47 岁, 汉族, 家庭 走私易制毒物品盐酸, 且数量大, 其行为已
妇女, 系谢杰威之妻。2002 年 8 月 3 日因 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
本案被刑事拘留, 同年 9 月 11 日被逮捕。 法) 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 构成走私制毒物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以 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
被告人谢杰威、 梁雁玲犯走私制毒物品罪, 用, 均是本案主犯。提请依法惩处。
于 2003 年 9 月 25 日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 被告人谢杰威辩称: 本人于 2001 年 11
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月依照国际投资法, 经所在国政府批准, 在
起诉书指控: 2001 年 12 月底, 被告人 越南国庆和省溪油工业开发区注册成立海
谢杰威在越南国开办越南海皇责任有限公 皇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是收购当地废弃虾
司( 以下简称海皇公司) , 从事加工生产虾 壳、 蟹壳, 用盐酸和烧碱清洗后, 加工生产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 年第 9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