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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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 0 3
经过申报, 在越南取得了进口 22000 吨盐 原审被告人谢杰威的辩护人认为: 原
酸的批文。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必须在主 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检察院
观上具有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的犯罪故 抗诉认为盐酸属于易制毒物品的观点不成
意, 谢杰威、 梁雁玲显然不具有这样的犯罪 立。谢杰威的行为不符合走私制毒物品罪
故意。 的构成要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抗
综上,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杰威、 梁 诉, 维持原判。
雁玲走私盐酸的基本事实清楚, 但指控谢 原审被告人梁雁玲辩称: 本人只是一
杰威、 梁雁玲犯走私制毒物品罪不成立。 个家庭主妇, 根本不知道盐酸是否属于制
谢杰威、 梁雁玲及其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 毒物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
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辩护理由 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抗诉, 维持
成立, 予以采纳。 原判。
据此,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 原审被告人梁雁玲的辩护人认为: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 一, 行政规章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但
《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二) 项 不能作为刑罚处罚的依据。第二, 在国内
的规定, 于 2004 年 8 月 13 日判决: 刑事审判中, 本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 不
被告人谢杰威、 梁雁玲无罪。 能直接引用国际公约对国内公民的行为定
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不服一审 罪处罚。第三, 假设原审被告人谢杰威的
判决, 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提 行为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 则只有第一、 二
起抗诉。其主要理由是: 1. 一审认定事实 船走私盐酸的行为可以犯罪论处, 第三船
部分不清。原审被告人梁雁玲参与了 2002 盐酸当时停泊在广西铁山港口, 处于合法
年 5 月 5 日实施的走私盐酸活动, 但一审 状态, 不应当以犯罪论处。第四, 假设谢杰
未作认定。2. 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 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也不能认定梁雁玲
谢杰威、 梁雁玲不具有明知是制毒物品而 的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并无证据证明两被
进行走私的犯罪故意是错误的。只要行为 告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五, 梁雁玲并
人主观上明知是在走私盐酸, 就可以认定 不知道盐酸是易制毒物品, 故不仅没有共
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 至于行为 同犯罪故意外, 也没有个人犯罪的主观故
人是否知道盐酸是易制毒物品, 不能作为 意。总之,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盐酸属于易
认定其是否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主观故意 制毒物品, 外经贸部的规定不能作为刑法
的依据。3.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一 上认定盐酸是易制毒物品的法律依据。尽
审以盐酸不属于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 管盐酸事实上可以制毒, 但二原审被告人
而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是错误 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请求二审
的。提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对二原审被 法院驳回抗诉, 维持原判。
告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刑。 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
原审被告人谢杰威辩称: 本人确实不 审, 认为根据本案证人陈木、 林作权的证言
知道盐酸是易制毒化学品, 一审判决正确, 和原审被告人谢杰威的供述, 可以认定原
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审被告人梁雁玲参与了 2002 年 5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