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965
9 2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 由 问有无遗言、 信札, 并制作笔录, 再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 裁定 人员执行死刑。
的合议庭负责审查, 必要时, 另行组成合议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禁止游街示众或
庭进行审查。 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 第四百二十七条 执行死刑后, 应当
止执行死刑的案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 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 在场书记员制
别处理: 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
( 一) 确认罪犯怀孕的, 应当改判; 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 包括罪犯被
( 二) 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 依法应当 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 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追诉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 撤销原 第四百二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 负责
判, 发回重新审判;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 三) 确认原判决、 裁定有错误或者罪 ( 一) 对罪犯的遗书、 遗言笔录, 应当及
犯有重大立功表现, 需要改判的, 应当裁定 时审查; 涉及财产继承、 债务清偿、 家事嘱
不予核准死刑, 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托等内容的, 将遗书、 遗言笔录交给家属,
( 四) 确认原判决、 裁定没有错误, 罪犯 同时复制附卷备查; 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
没有重大立功表现, 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 的, 抄送有关机关;
影响原判决、 裁定执行的, 应当裁定继续执 ( 二) 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
行死刑, 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 骨灰; 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 宗教等原
令。 因不宜火化的, 通知领取尸体; 过期不领取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 的, 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并要求
执行死刑前, 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 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 对罪犯骨
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 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
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 ( 三) 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 通知
亲属申请会见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并及 外国驻华使、 领馆的程序和时限, 根据有关
时安排会见。 规定办理。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 无期徒刑、
执行死刑三日前, 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
有期徒刑、 拘役的交付执行
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 第四百二十九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注射等方法执行。 行、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的罪犯, 交付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 应当在指 执行时在押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
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决、 裁定生效后十日内, 将判决书、 裁定书、
采用枪决、 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 起诉书副本、 自诉状复印件、 执行通知书、
死刑的, 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 由公安机关将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 指挥 犯交付执行。
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 讯 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 而判决、 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