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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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十日内, 将判决书、 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 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
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 定中止执行:
关, 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 一) 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 需等待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 (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
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 的;
构执行。 ( 三) 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 应当恢复执
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 行。
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 人民法院应当强制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
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 在 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
任何时候, 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 发现被执 定终结执行:
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应当追缴。 ( 一) 据以执行的判决、 裁定被撤销的;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 ( 二)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
以罚款的,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 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 三)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 且无财
判处没收财产的, 判决生效后, 应当立 产可供执行的;
即执行。 ( 四) 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
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 金的;
事裁判过程中, 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 ( 五) 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权属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 裁定终结执行后, 发现被执行人的财
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 产有被隐匿、 转移等情形的, 应当追缴。
理。 第四百四十五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
第四百四十一条 被判处财产刑, 同 分被撤销的, 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
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 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 无法返还的, 应当依
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法赔偿。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
务, 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 经债权人 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被执行人申请减
请求, 应当偿还。 少或者免除罚金的, 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
第四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 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
行财产在外地的, 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 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 应当准
执行。 许; 不符合条件的, 驳回申请。
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 应当及时 第四百四十七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
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裁判的执行, 本解释没有规定的, 参照适用
第四百四十三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 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