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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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9 2 9

           生效前未被羁押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 理处罚, 仍不改正的;
           效的判决书、 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                     ( 四) 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 仍不改
           押, 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                  正的;
               第四百三十条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             ( 五) 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
           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对未被判处死刑                 复查情况, 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 应当                     ( 六)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刑
           在其判决、 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 期未满的;
           但是, 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                     ( 七)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
           罪的, 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                 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 不能在规定期
           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第四百三十一条        执行通知书回执经             ( 八)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
           看守所盖章后, 应当附卷备查。                     规定,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 一经作出,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符合刑事诉讼                 立即生效。
           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收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应当制作                 监执行决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写明罪犯基本情况、 行政机关, 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
           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 决定暂予监外执                 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
           行的原因、 依据等, 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               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 并将暂                     第四百三十五条        被收监执行的罪犯
           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                  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当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在作出收监决定时, 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                的具体时间。
           执行决定不当,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
                                                   第三节     管制、 缓刑、 剥夺政治
           见的, 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
                                                           权利的交付执行
           查, 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管制、 宣
           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作出暂予监外                 告缓刑的罪犯, 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
           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 应当在收到执行机                 地。宣判时, 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
           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 作出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
           监执行的决定:                             到的后果。判决、 裁定生效后十日内, 应当
               ( 一)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将判决书、 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 二) 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 经          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同
           警告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报告行踪, 脱离监               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管的;                                     第四百三十七条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
               ( 三)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             利的罪犯,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 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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