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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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 三)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 一) 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 二) 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遗
           案件,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                 漏罪行、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
           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检                 查的;
           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                      ( 三)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                       ( 四) 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 毁灭、 伪造
           师。                                  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
           件, 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 应当通知看               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 摘抄、 复
           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                  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
           律师,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                 安排, 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
           疑人。                                 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 应当向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人民检               辩护人说明, 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
           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工作日以内阅卷, 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                                  查阅、 摘抄、 复制案卷材料, 应当在人
               第四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
           日起, 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摘抄、 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                拍照等方式, 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
           材料。                                 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
               第四十八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 人民检察
           日起,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                 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请查阅、 摘抄、 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                   第五十条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
           请同在押、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查起诉后,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
           和通信的,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                 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
           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                  证据材料未提交, 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
           是否许可的意见, 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                 机关调取的,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
           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                诉部门办理。经审查, 认为辩护人申请调
           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的, 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                 的, 应当予以调取; 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
           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 摘               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
           抄、 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 被监视               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 人民检察
           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具有下列                 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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