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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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9 5 5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 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件,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 审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
查逮捕、 审查起诉过程中, 辩护人收集到有 头告知的, 应当制作笔录, 由被告知人签
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 名; 书面告知的, 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无
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法告知的, 应当记录在案。
病人的证据, 告知人民检察院的, 人民检察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 应当告知其
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法定代理人; 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应当告知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 其近亲属。
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
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 调取证据 的, 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 告知时应当按照
的,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 六项列举
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的顺序择先进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 调取证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委托
的, 应当决定收集、 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 诉讼代理人的,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
决定不予收集、 调取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 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
由。 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诉
集、 调取证据时, 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讼代理人查阅、 摘抄、 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 的, 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
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 的规定办理。
有关的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 参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需要申请人民
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检察院收集、 调取证据的, 参照本规则第五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 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的决定, 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认
许可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为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及其工
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 审 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查逮捕、 审查起诉过程中, 辩护人提出要求 的行为之一的, 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
听取其意见的,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 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控告检察部门应
系侦查部门、 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当接受并依法办理, 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
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 以配合:
见的,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 ( 一) 对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
门、 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 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 ( 二) 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 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