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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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附 则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
病军人罪】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 有条件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
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 处五年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伤病军人重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残、 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 补充规定和决定,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 自本法施行之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 掠 日起, 予以废止。
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 残害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 处五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 留, 其中, 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 继续有效; 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私放
俘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重要俘
附件一:
虏、 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虐待 下列条例、 补充规定和决定, 已纳入本法或
俘虏, 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者已不适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予以废
止: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在战
时, 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
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 允许其戴罪立 责罪暂行条例
功, 确有立功表现时, 可以撤销原判刑罚, 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
不以犯罪论处。 决定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范围】 本章 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文职 罪分子的决定
干部、 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 4.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文职干部、 士兵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
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 定
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6.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本章 充规定
所称战时, 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部 7.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贵、 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 8.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力事件时, 以战时论。 国徽罪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