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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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6 7
阳县泗店镇,2005 年 4 月 9 日被逮捕。
典型案例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康
兆永、 王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 向江苏省淮
1.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①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康兆永、 王刚驾驶
安装报废轮胎的拖挂罐体车, 超限超载运
输 40. 44 吨液氯, 途中因轮胎爆裂导致交
【裁判要旨】
通肇事, 使液氯大量泄漏。事故发生后, 二
一、 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
人既不救助对方车辆的遇险人员, 也不在
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
现场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而是跑到现场附
剧毒化学品, 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
近的麦田里, 王刚打电话报警, 报警时未说
事故, 却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这种事故发生
明危害情况。尔后二人在麦田里观望约 3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构成 《刑法》 第一百三
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小时后逃离, 次日下午向南京警方投案自
首。此次事故, 造成 485 人中毒, 其中 29
二、 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
人员, 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 人死亡, 一万余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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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后, 有义务利用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 9000 头( 只) 家畜、 家禽死亡, 万余亩农作
材和防护用品抢救对方车辆上的受伤人 物绝收或受损, 大量树木、 鱼塘和村民的食
员, 有义务在现场附近设置警戒区域, 有义 用粮、 家用电器受污染、 腐蚀, 各类经济损
务及时报警并在报警时主动说明危险物品 失约 2000 余万元。康兆永、 王刚的行为,
的特征、 可能发生的危害, 以及需要采取何 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
种救助工具与救助方式才能防止、 减轻以 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构成危险物品肇
至消除危害, 有义务在现场等待抢险人员 事罪, 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康兆
的到来, 利用自己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 永、 王刚能投案自首, 依法可从轻处罚。
业知识以及对运输车辆构造的了解, 协助 公诉机关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
抢险人员处置突发事故。从事剧毒化学品 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 报警电话
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履行这些义务, 应 录音视听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
当对由此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肇事车辆检验报告、 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
【案情】 结论、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图、 照片及交通
公诉机关: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事故认定书、 淮安市人民政府的“情况说
被告人: 康兆永, 男,30 岁, 山东省济宁 明” 等证据。
市人, 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 被告人康兆永对上述指控未作辩解,
济宁市任城区,2005 年 4 月 9 日被逮捕。 其辩护人认为: 1. 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上没
被告人: 王刚, 男,38 岁, 山东省宁阳县 有死亡时间, 不能说明 29 名被害人是在此
人, 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宁 次事故中死亡; 淮安市人民政府“情况说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年第 8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