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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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4 3
被告人许春茂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 被告人许春茂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
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另辩称, 违反规定, 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 从事
被告人选择的股票主要系基于被告人的个 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先于或同
人研究; 其控制的 “史建明” 的证券账户的 步多次买人、 卖出相同个股, 情节严重, 其
收益率低于其管理的基金的收益率, 其行 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应依
为未对股票价格造成影响。被告人系自 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许春茂的犯罪
首, 且患有红斑狼疮, 请求从轻、 减轻处罚。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充分, 定性正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许春茂基于其基金经理的身份
被告人许春茂自 2006 年 7 月 8 日起 和投资决策权, 参与制定、 形成红利基金、
担任光大公司红利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 均衡基金的投资策略, 无论该投资策略是
4 日起兼任均衡基金经理, 对上述两个基 否系许春茂分析、 研究的结果, 许春茂获悉
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 直至 该信息都属利用职务便利。
2010 年 4 月 15 日离职。 目前虽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许春茂的行
2009 年 2 月 28 日至 2010 年 4 月 15 为导致相关股票或基金价格重大波动, 但
日期间, 在红利基金、 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 许春茂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 被告人许春茂 进行交易, 违反了诚实信用、 忠实勤勉的义
利用职务便利, 亲自或通过 MSN 通信、 电 务, 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亦侵犯了不特定
话等方式指令张超, 在“史建明 ”、“王超 投资人的财产权益, 许春茂交易金额达人
庆” 证券账户, 先于或同期买入或卖出交易 民币 9500 余万元, 非法获利达人民币 209
股票 68 只, 金额达人民币 9500 余万元, 非 余万元,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获利达人民币 209 余万元。 被告人许春茂能投案自首, 退缴了全
2011 年 4 月 18 日, 被告人许春茂主动 部违法所得, 确有认罪悔罪表现, 可依法从
至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接受调查, 后如 轻判处, 并可适用缓刑。公诉人和辩护人
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就许春茂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 符
上述事实, 有经庭审举证、 质证的光大 合事实和法律对自首处罚的规定, 予以采
公司提供的被告人许春茂任职资料、 华泰 纳。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史建明、 王超庆 据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 《中
证券账户信息、 红利基金、 均衡基金交易明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细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
6 月 8 日出具的 《关于许春茂利用未公开 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于 2011 年
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 、 许春茂办 10 月 14 日判决如下:
公 电 话 8215 分 机 与 张 超 手 机 号 码 一、 被告人许春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
13916002781 的通话内容、 证人张超、 史建 交易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并
明、 王超庆、 许春高、 许春明和司法鉴定结 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论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二、 被告人许春茂退缴的赃款予以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收, 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