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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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人主刑量刑适当, 应予维持; 但罚金 定, 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 从事与该信
刑量刑不当, 应予改判。 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先于或同步多次
2011 年 5 月 10 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 买入、 卖出相同个股, 情节严重, 应当按照
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
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 《中华人民共 款的规定, 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定罪
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第二十 处罚。
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 【案情】
第二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及 公诉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 被告人: 许春茂。因涉嫌犯利用未公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 开信息交易罪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被取保
一条、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作出 候审。
如下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
一、 维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 春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向上海市
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董杰、 陈珠定罪及量刑 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主刑部分, 即: 一、 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许春茂于 2009 年
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陈珠犯非法 2 月 28 日至 2010 年 4 月 15 日间, 利用其
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作 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案工具、 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简称光大公司) 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 使用
二、 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 其控制的户名为 “史建明” 的证券账户, 亲
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董杰、 陈珠的量刑 自或通过电话指令张超等方式, 先于或同
附加刑部分, 即被告人董杰判处罚金人民 期于其管理的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币 160 万元; 被告人陈珠判处罚金人民币 ( 以下简称红利基金) 、 均衡精选股票型证
140 万元。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均衡基金) 买入或卖
三、 上诉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 出同一股票。经鉴定, 上述期间共交易股
期徒刑六年, 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 上诉人 票 68 只, 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 9500 余万
陈珠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 元, 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209 余万元。2011
刑四年, 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年 4 月 18 日, 许春茂主动至中国证监会上
海稽查局接受调查, 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
1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综上, 许春茂的行为
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 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交易案 ① 第四款之规定,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罪。被告人系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摘要】 提请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许春茂
行为人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 违反规 的刑事责任。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 年第 10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