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476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3 9
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 犯罪客观方面表 安全。结合二被告人使用证照真实、 齐全
现为向交易相对方施以暴力、 威胁手段, 强 的车辆作案, 作案后将乘客送抵目的地,
迫交易相对方买卖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 到目的地后主动把密码箱交还给乘客, 给
务, 情节严重的行为。 乘客退还一部分钱财等情节分析, 朱波
二罪比较, 犯罪的前提条件不同, 犯罪 伟、 雷秀平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
侵犯的客体不同, 犯罪目的不同, 犯罪的客 的, 而是要以不合理的价格完成交易。因
观方面也有所不同。抢劫罪无需任何前提 此, 朱波伟、 雷秀平的行为, 不符合抢劫罪
条件, 而强迫交易罪则必须在行为人与被 构成要件, 而是强迫交易。朱波伟、 雷秀
害人之间存在一笔交易; 抢劫罪侵犯的客 平身为出租车驾驶员, 为牟取非法利益而
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 强 无视国法, 在出租车正常营运过程中违背
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 被害人意志, 单独或伙同采取暴力、 威胁手
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抢劫罪的目的 段, 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
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 强迫交易罪的目 出租车服务费, 严重侵犯了交易对方的合
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正当的方式下进 法权益及出租车市场交易秩序, 强迫交易
行交易; 二罪客观方面虽然都有暴力、 胁迫 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
内容, 但由于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决定了 条的规定, 构成强迫交易罪。
抢劫罪使用的暴力、 胁迫手段, 一般都足以 综上所述, 被告人朱波伟、 雷秀平及其
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 其强 辩护人关于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理由及辩
度要大于强迫交易罪使用的暴力、 威胁手 护意见成立, 应当采纳。起诉书指控的事
段。 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但指控的罪名有
被告人朱波伟、 雷秀平都是出租车驾 误, 应当纠正。案发后, 朱波伟、 雷秀平主
驶员, 被害人皮广思、 杨建国都是出租车乘 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
客。朱波伟与皮广思、 杨建国之间, 建立了 罪事实, 后虽翻供, 但在判决宣告前又予以
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交易关系, 也因为存在 纠正, 仍属自首, 且全额退还赃款, 依法可
这种关系才相遇在一起。朱波伟从事营运 从轻处罚。据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业务过程中, 雷秀平与朱波伟相聚, 明知朱 于 2006 年 1 月 27 日判决:
波伟正在为乘客提供服务。在朱波伟为乘 一、 被告人朱波伟犯强迫交易罪, 判处
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朱波伟、 雷秀平使用 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 2000 元;
暴力和威胁手段, 强行从皮广思、 杨建国身 二、 被告人雷秀平犯强迫交易罪, 判处
上搜取钱财。从表象上看, 朱波伟、 雷秀平 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 2000 元。
使用的这些手段与抢劫无异。但是, 朱波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朱波伟、 雷秀平在
伟、 雷秀平实施的暴力和威胁行为, 其强 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一
度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 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