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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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2 5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
           为,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适用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此复
                                                  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
                                                   单位财物、 收受贿赂、 挪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                        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
             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                              法律问题的答复
             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
                                                ( 2004 年 3 月 30 日  法研 〔2004〕38 号)
               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 2004 年 11 月 11 日  法研 〔2004〕179 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4〕15 号 《关于通过伪造国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机关公文、 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
               你院苏高法 〔2004〕296 号 《关于对聚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收受贿赂、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
           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
           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根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             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 又利用职务
           规定, 聚众斗殴的参加者, 无论是否首要分               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 收受贿赂、
           子, 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                 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 应当
           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 其                 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罪和相应
           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 应当自行承担相应                 的贪污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
           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 《刑法》 第二百九               责任, 实行数罪并罚。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参加聚众斗殴,
           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行为性质发生
           变化, 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 既                  关于伪造、 变造、 买卖政府设立的
           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
                                                 临时性机构的公文、 证件、 印章
           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
                                                 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
           的民事赔偿请求, 依法应予支持, 并适用混                         ( 2003 年 6 月 3 日)
           合过错责任原则。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 《关于伪造、 变造、 买卖政府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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