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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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8. 庭审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为确
           保庭审效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涉黑案
           件之前, 应认真做好庭审预案。法庭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
           时, 除必须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质证
                                                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
           外, 对各被告人应当分别讯问, 以防止被告
                                                 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
           人当庭串供或者不敢如实供述、 作证。对
                                                   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于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破坏法庭秩序、 干
           扰法庭审理的, 法庭应按照刑事诉讼法及                     ( 2000 年 4 月 24 日   高 检 发 释 字
           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构成 〔2000〕2 号)
           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 《关于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事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                     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

             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                     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批
                                               复如下:
             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
                                                   对于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
              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单位人员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1995 年 11 月 6 日  法复 〔1995〕8 号)  行政执法职务的, 或者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
                                               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
               你院 “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 当             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 设赌者以暴                     此复
           力相威胁, 甚至将参赌者打伤、 杀伤并将钱
           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 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
                                                 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财, 属赌博行为, 构成犯罪的, 应当以赌博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
           输钱财, 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 1999 年 6 月 21 日 〔1999〕 高检研
           威胁, 拒绝退还的, 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发第 5 号)
           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 应以赌博罪和
           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依法实行数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罪并罚。                                    你院 《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此复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 辽检发研字
                                               〔1999〕3 号) 收悉。经研究, 并根据高检院
                                               领导的批示, 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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