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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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的临时性机构公文、 证件、 印章的行为能否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
           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请                   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示》( 苏检发研字 〔2003〕4 号) 收悉。经研          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究, 答复如下:                            民检察院、 公安局:
               伪造、 变造、 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
           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 证件、 印 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 根据
           章行为,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
           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有关规定,
               此复。                             结合司法实践, 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认定
               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                         设置具有退币、 退分、 退钢珠等赌博功
                                               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并以现金、 有价证
                  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 或者以回购奖品
               ( 2002 年 9 月 18 日 〔2002〕 高检研    方式给予他人现金、 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
           发第 14 号)                            ( 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 组织赌博活动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的 “开设赌场” 行为。
               你院 《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                   二、 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
           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 吉检发请字                处罚标准
           〔2002〕1 号) 收悉。经研究, 我们认为 ,“骨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 具有下列
           灰” 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 “尸                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                  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设置赌博机 10 台以上的;
                                                   ( 二) 设置赌博机 2 台以上, 容留未成
                                               年人赌博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三) 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 2 台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                     以上的;
                                                   ( 四) 违法所得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
              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的;
                      问题的意见
                                                   ( 五)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
           ( 2014 年 3 月 26 日  公通字 〔2014〕17 号)  的;
                                                   ( 六)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 七) 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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