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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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 犯罪案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对当前
彻 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
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做了部署。座谈会重
时, 要综合考虑历史条件、 企业发展、 职工 点讨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
就业、 社会稳定等因素, 注意具体情况具体 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
分析, 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区 题, 并就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
分界限。对于主观恶意明显、 社会危害严 了共识。经整理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重、 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犯罪, 要坚决依法 纪要如下:
从严惩处; 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 为了顺利 一、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
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 主体
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 (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恶意不明显, 情节较轻, 危害不大的, 可以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
不作为犯罪处理。 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
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 要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和
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 充分重视财产刑 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的适用和执行, 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 在依照法
民利益遭受的损失。不能退赃的, 在决定 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
刑罚时, 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
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视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 镇) 以上中国共产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党机关、 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20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发 〔2003〕167 号) 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经济犯 ( 二)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
罪案件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6 月 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4 日至 6 日在重庆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 自治区、 所谓委派, 即委任、 派遣, 其形式多种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 多样, 如任命、 指派、 提名、 批准等。不论被
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参加 委派的人身份如何, 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
了座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 代表国家
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也应邀派员参 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在非国有
加了座谈会。座谈会总结了刑法和刑事诉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从事组
讼法修订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 织、 领导、 监督、 管理等工作, 都可以认定为
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分析了审理经济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