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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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
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经检察长或者
第六章 强 制 措 施
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
手续。
第一节 拘 传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 施的, 拘传期限届满, 应当结束拘传。
况,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第二节 取 保 候 审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签发拘传证。
第七十九条 拘传时, 应当向被拘传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
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 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取保候审:
的, 可以使用械具, 强制到案。 ( 一) 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用附加刑的;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 (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
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 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后, 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 三) 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怀
并在拘传证上签名、 捺指印或者盖章, 然后 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
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 应当责令犯罪嫌 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 ( 四)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
嫌疑人拒绝填写的, 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 尚未办结, 需要取保候审的。
证上注明。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 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 以及其他犯罪
时; 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 逮 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
捕措施的,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 保候审。
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 第八十五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
于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拘禁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 经审查具有本规则
拘传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 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检察长决
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定,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 第八十六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
疑人, 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地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点进行。 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 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
同一市、 县的,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 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
作单位所在的市、 县进行; 特殊情况下, 也 形之一的,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
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 县内 理取保候审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
进行。 条件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不同意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