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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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4 5 7

           谢费” 的巨额钱财将子女 “送” 给他人的;                  ( 4) 所收买的妇女、 儿童被解救后又再
               ( 4)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             次收买, 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利目的的 “送养” 行为的。                      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 而是迫于生                   ( 5) 组织、 诱骗、 强迫被收买的妇女、 儿
           活困难, 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 私自将               童从事乞讨、 苦役, 或者盗窃、 传销、 卖淫等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违法犯罪活动的;
           包括收取少量 “营养费 ”、“感谢费” 的, 属                ( 6) 造成被收买妇女、 儿童或者其亲属
           于民间送养行为, 不能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               重伤、 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                      ( 7)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损害, 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符合遗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
           弃罪特征的, 可以遗弃罪论处; 情节显著轻               有关单位反映, 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
           微危害不大的, 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                 居住地, 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 或
           政处罚。                                者将被收买妇女、 儿童交给公安、 民政、 妇
               18. 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 致使被拐 联等机关、 组织, 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
           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                  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                          六、 共 同 犯 罪
           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 对该经营管理人员
           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构成拐卖                     21. 明知他人拐卖妇女、 儿童, 仍然向
           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 择一重罪论处。                 其提供被拐卖妇女、 儿童的健康证明、 出生
               19. 医疗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            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 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
           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将所诊疗、 护               的共犯论处。
           理、 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 以拐卖儿童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仍
           罪论处。                                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 儿童的户籍证明、
               20. 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而收             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 以收买被拐卖
           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收买被拐卖的               的妇女、 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但是, 收买人
           妇女、 儿童罪论处;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是否 “明知”, 应当根据证人证言、
               (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 违背被收买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
           妇女的意愿,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解, 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 以及是否明显违
               ( 2) 阻碍对被收买妇女、 儿童进行解救           反相关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等, 予以综合判
           的;                                  断。
               ( 3) 非法剥夺、 限制被收买妇女、 儿童              22. 明 知 他 人 系 拐 卖 儿 童 的“人 贩
           的人身自由, 情节严重, 或者对被收买妇                子”, 仍然利用从事诊疗、 福利救助等工作
           女、 儿童有强奸、 伤害、 侮辱、 虐待等行为             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 居
           的;                                  间介绍的, 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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