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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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4 5 7
谢费” 的巨额钱财将子女 “送” 给他人的; ( 4) 所收买的妇女、 儿童被解救后又再
( 4)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 次收买, 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利目的的 “送养” 行为的。 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 而是迫于生 ( 5) 组织、 诱骗、 强迫被收买的妇女、 儿
活困难, 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 私自将 童从事乞讨、 苦役, 或者盗窃、 传销、 卖淫等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违法犯罪活动的;
包括收取少量 “营养费 ”、“感谢费” 的, 属 ( 6) 造成被收买妇女、 儿童或者其亲属
于民间送养行为, 不能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 重伤、 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 ( 7)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损害, 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符合遗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
弃罪特征的, 可以遗弃罪论处; 情节显著轻 有关单位反映, 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
微危害不大的, 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 居住地, 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 或
政处罚。 者将被收买妇女、 儿童交给公安、 民政、 妇
18. 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 致使被拐 联等机关、 组织, 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
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 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 六、 共 同 犯 罪
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 对该经营管理人员
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构成拐卖 21. 明知他人拐卖妇女、 儿童, 仍然向
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 择一重罪论处。 其提供被拐卖妇女、 儿童的健康证明、 出生
19. 医疗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 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 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
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将所诊疗、 护 的共犯论处。
理、 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 以拐卖儿童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仍
罪论处。 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 儿童的户籍证明、
20. 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而收 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 以收买被拐卖
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收买被拐卖的 的妇女、 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但是, 收买人
妇女、 儿童罪论处;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是否 “明知”, 应当根据证人证言、
(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 违背被收买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
妇女的意愿,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解, 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 以及是否明显违
( 2) 阻碍对被收买妇女、 儿童进行解救 反相关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等, 予以综合判
的; 断。
( 3) 非法剥夺、 限制被收买妇女、 儿童 22. 明 知 他 人 系 拐 卖 儿 童 的“人 贩
的人身自由, 情节严重, 或者对被收买妇 子”, 仍然利用从事诊疗、 福利救助等工作
女、 儿童有强奸、 伤害、 侮辱、 虐待等行为 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 居
的; 间介绍的, 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