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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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遭受摧残虐待的、 被强迫卖淫或者从
事其他色情服务的妇女, 以及本人要求解
救的妇女, 要立即解救。对于自愿继续留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在现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 应尊重本人意
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
愿, 愿在现住地结婚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
的, 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拐卖
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妇女与买主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可由双
方协商解决或由人民法院裁决。对于遭受 ( 1998 年 12 月 24 日 〔1998〕 高检研
摧残虐待、 被强迫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 发第 21 号)
动的, 以及本人要求解救的被拐卖儿童, 应
当立即解救。对于解救的被拐卖儿童, 由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你院吉检发研字 〔1998〕4 号 《关于以
关负责接回。 出卖为目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
公安、 民政、 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 拐卖妇女罪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
当密切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 儿童的善后 如下:
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 : “拐卖妇
卖的妇女、 儿童。对被解救回的未成年人, 女、 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 绑架、 收
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接收并认真履行 买、 贩卖、 接送、 中转妇女、 儿童的行为之一
抚养义务。拒绝接收,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的。” 其中作为 “收买” 对象的妇女、 儿童并
构成犯罪的, 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要求必须是“被拐骗、 绑架的妇女、 儿
七、 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 预防拐卖妇 童”。因此, 以出卖为目的, 收买、 贩卖外国
女、 儿童犯罪发生。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 妇女, 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应以拐卖妇女
部门要通过 “打拐” 专项斗争, 及时发现问 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
题, 总结经验教训,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开 收取介绍费, 而非以出卖为目的的, 不能追
展群防群治, 常抓不懈, 从根本上预防拐卖 究刑事责任。
妇女、 儿童犯罪的发生。公安、 民政等有关
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 暂住人口、 流动
人口登记、 婚姻登记、 收养登记等各项法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
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 堵塞漏洞。妇联等组
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
织要积极维护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 对妇
有关问题的意见
女进行宣传教育, 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
不断增强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2000 年 3 月 17 日 公通字 〔2000〕25 号)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 应当立即部署贯
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分别 一、 关于立案、 管辖问题
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 ( 一) 对发现的拐卖妇女、 儿童案件, 拐
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全国妇联。 出地( 即妇女、 儿童被拐骗地) 、 拐入地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