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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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的犯罪分子, 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群众参与 “打拐” 专项斗争, 防止发生阻碍
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宣传教育、 协查、 收监 解救事件。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和法律援助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对被拐 要组织专门班子, 制定宣传计划, 充分利用
卖妇女和儿童的救济工作, 及查找不到父 广播、 电视、 报刊、 网络等媒体和 “148” 法律
母的儿童的收养工作; 妇联等组织要维护 服务热线等渠道, 结合打击人贩子、 处理买
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主、 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的典型案例,
宣传、 解救、 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 组织 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大力宣
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 相互支持, 密切配 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的态
合, 共同做好打击人贩子、 解救被拐卖的妇 度和决心, 宣传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的严重
女儿童的各项工作, 确保 “打拐” 专项斗争 危害, 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 儿童和惩处
取得预期效果。 人贩子、 买主的法律规定, 宣传 “打拐” 专项
二、 大力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坦白 斗争中涌现出的不怕牺牲不辞劳苦打击人
交待罪行, 揭发犯罪, 争取从宽处理。要采 贩子、 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的英雄模范
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刑法关于自首、 立功 事迹, 形成宣传攻势,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
等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各地还可选择一 法制观念, 教育群众自觉守法。特别是在
些因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而给予 拐卖妇女、 儿童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
从轻、 减轻、 免除处罚的典型案件, 公开宣 童情况较严重的地区, 要深入村村户户进
传报道, 敦促在逃的犯罪分子尽快投案自 行法制宣传教育, 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
首, 坦白交待罪行, 检举、 揭发他人的犯罪 皆知。要以案说法, 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能
行为, 提供破案线索, 争取从宽处理。要做 够认识到拐卖妇女、 儿童, 收买被拐卖的妇
好对犯罪分子家属、 亲友的政策宣传工作, 女、 儿童, 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都
动员他们规劝、 陪同有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 是违法犯罪行为, 要受到法律制裁。在不
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 或者将犯罪嫌疑人 通广播、 电视的贫困、 边远地区, 要采取印
送往司法机关投案。对窝藏、 包庇犯罪分 发宣传材料、 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子、 阻碍解救、 妨害公务, 构成犯罪的, 要依 宣传。
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狱、 看守所等监管部 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以及基层干部、
门要对在押人员加大宣传攻势, 鼓励坦白、 群众, 积极投入 “打拐” 专项斗争, 主动配
检举、 揭发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行为。对于 合、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 儿
投案自首、 坦白交待罪行、 有立功表现的犯 童的工作, 号召群众检举、 揭发拐卖、 收买
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司法机关应当切实落实 妇女、 儿童的犯罪行为, 自觉同拐卖妇女、
刑事政策, 依法从轻、 减轻处罚。对于自首 儿童犯罪活动作斗争。各地公安机关要设
的犯罪分子,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立 “打拐” 热线电话, 接受群众举报, 对提供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可以减轻 重要犯罪线索、 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或者免除处罚; 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 的人员, 要给予奖励。
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 正确适用法律,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
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广泛发动 妇女、 儿童的犯罪活动。这次 “打拐” 专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