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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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4 6 1
斗争的重点是打击拐卖妇女、 儿童的人贩 各级政法机关要全力以赴, 提高办案
子。凡是拐卖妇女、 儿童的, 不论是哪个环 效率, 加快办案进度, 力争在 “打拐” 专项斗
节, 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 绑架、 收 争中逮捕一批、 起诉一批、 审判一批拐卖妇
买、 贩卖、 接送、 中转、 窝藏妇女、 儿童的行 女、 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震慑犯
为之一的, 不论拐卖人数多少, 是否获利, 罪。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移
均应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的, 以及阻碍解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应当坚持基本事实清
救被拐卖妇女、 儿童构成犯罪的, 也要依法 楚, 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 及时起诉、 审判,
惩处。出卖亲生子女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 防止久拖不决。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以营利为目 的诉讼程序和时限要求, 依法办案, 严禁刑
的, 出卖不满 14 周岁子女, 情节恶劣的, 借 讯逼供, 防止滥用强制措施, 超期羁押。
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 以及出卖捡拾的儿 拐入地、 拐出地或中转地公安机关立
童的, 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侦查的拐卖妇女、 儿童案件, 应当向同级
出卖 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 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移送审查起诉。
14 周岁亲属的, 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追究 对于有多次倒卖情形的拐卖妇女、 儿童案
刑事责任。 件, 无论行为人是第几道贩子, 只要其犯罪
办案中, 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罪与罪 行为已经查证属实的, 就应当及时起诉、 审
的界限, 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 判。对于其他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应当组
取钱物行为、 拐卖儿童罪与收养中介行为、 织力量继续进行侦查。对同案犯在逃的,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 以及绑架儿童 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 防止扩大打击面 已经查清, 并有确实、 充分证据的, 应当及
或者放纵犯罪。 时起诉、 审判。一人犯数罪的, 对其中主要
五、 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密 罪行或某一罪行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切配合, 形成合力, 共同打好 “打拐” 专项斗 而其他罪行一时难以查清的, 可先对其已
争。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门力量, 扎扎实 查清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作出处理。
实地做好侦查工作, 全力侦破拐卖妇女、 儿 六、 切实做好解救和善后安置工作, 保
童犯罪案件, 抓捕犯罪嫌疑人, 并切实做好 护被拐卖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解救被
证据的收集工作, 为起诉和审判打下坚实 拐卖的妇女、 儿童, 是人民政府和政法机关
基础;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 的重要职责。公安、 司法行政、 民政、 妇联
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依法及 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明确责任, 各司其职,
时批捕和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 相互配合, 通力合作。解救工作要充分依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应当依法及时审判; 监 靠当地党委、 政府的支持, 做好对基层干部
狱应当做好对罪犯收监执行和在押、 在逃 和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 注意方式、 方法,
罪犯的协查工作。民政部门、 妇联在工作 慎用警械、 武器, 避免激化矛盾, 防止出现
中发现犯罪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 围攻执法人员、 聚众阻碍解救等突发事件。
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被拐卖的未成年女性、 现役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