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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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4 5 9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可以由公安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民政厅、 局, 司法厅、
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局, 妇联:
32. 具有从犯、 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宽处 近年来, 一些地方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
罚情节的, 依法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活动猖獗, 并呈发展蔓延之势, 犯罪团伙组
对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没有实施摧残、 织日趋严密, 犯罪手段更加隐蔽、 狡猾、 残
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 或者能够协助解救 忍, 盗抢儿童、 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案
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 件突出, 因拐卖妇女、 儿童引起的伤害、 杀
宽处罚情节的, 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人、 强奸等恶性案件逐年增多, 危害日益严
33. 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 重。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
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妇女、 儿童的手段、 拐卖 的妇女、 儿童的人身权利, 致使许多家庭骨
妇女、 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 儿童的人 肉分离、 家破人亡, 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
次、 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 人身危 问题,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为有效遏制此
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结合当地此类犯罪 类犯罪的上升势头, 切实保护妇女、 儿童的
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 决定对被告人 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上半年将在
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全国范围内开展 “打击人贩子、 解救被拐卖
妇女儿童” 专项斗争( 以下简称 “打拐” 专
九、 涉 外 犯 罪 项斗争) 。为搞好这次 “打拐” 专项斗争,
依法惩处拐卖妇女、 儿童的犯罪分子, 解救
34. 要进一步加大对跨国、 跨境拐卖妇 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女、 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双边或者 下:
多边 “反拐” 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对被跨 一、 切实提高对开展 “打拐” 专项斗争
国、 跨境拐卖的妇女、 儿童的救助工作。依 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
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开展 “打拐” 专项斗争, 是贯彻全心全意为
积极行使所享有的权利, 履行所承担的义 人民服务的宗旨,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解除
务, 及时请求或者提供各项司法协助, 有效 人民群众疾苦的一项 “民心工程 ”、“爱心
遏制跨国、 跨境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 工程”。做好这项工作, 有利于提高党和政
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树立良好的形象。
各级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和组织一定要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分认识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中华 害性, 充分认识开展 “打拐” 专项斗争的重
大意义, 将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
大事来抓。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高度重视,
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
( 2000 年 3 月 20 日 公通字 〔2000〕26 号) 能作用, 协同作战, 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
义。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要依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法及时侦查、 逮捕、 起诉、 审判拐卖妇女、 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