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579

5 4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者个人( 包工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
           刑事责任。                               资格, 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
              【相关法条】                           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且违法招用民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               进行施工, 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
           条之一第一款                              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 胡克
              【基本案情】                           金逃匿后,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被告人胡克金于 2010 年 12 月分包了          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 其清偿拖
           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                  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 这
           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 之后聘用多                 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
           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 胡克金累计                 性, 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
           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51 万余元, 已超              酬的责任, 因此, 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
           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 年 6 月             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
           5 日工程完工后, 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                系初犯、 认罪态度好, 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拖欠李朝文等 20 余名民工工资 12 万余
           元。6 月 9 日, 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典型案例
           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胡却
           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
                                                   1.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匿。6 月 30 日, 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
                                                      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          ①
           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
           工资 12 万余元。7 月 4 日, 公安机关对胡
           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 月                     【裁判要旨】
           12 日, 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根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和 《最高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2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
           月 29 日作出( 2011) 双流刑初字第 544 号        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 进入他人经营和生
           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                 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
           劳动报酬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               为, 虽构成抢劫罪, 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
           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判                 节。
           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胡克金拒                   被告人: 魏培明, 男,32 岁, 河南省杞县
           不支付 20 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 12 万余             邢口乡农民。2002 年 4 月 2 日被逮捕。
           元, 数额较大, 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                   被告人: 岳向海, 男,28 岁, 河南省睢县
           付后逃匿, 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西陵镇农民。2002 年 4 月 2 日被逮捕。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 年第 4 期。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