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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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在被害人停止营业之际闯入行劫, 表明主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 观上具有 “入户抢劫” 的故意, 其抢劫行为
没有按入户抢劫认定有误, 对各被告人应 的指向应认定为 “户” 。( 2) 被害人拉下卷
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由提出抗诉, 上 帘门的行为表明, 此时的芳芳商店已从公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开的营业场所转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家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生活场所, 且客观上被害人的妻女已经上
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无误。 床并入睡, 故魏培明 3 人所侵犯的场所已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被告人以假借购 完全具有 “户” 的生活功能和特征。( 3) 魏
物为由, 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 培明 3 人找借口趁被害人不备而闯入店
显隔离的店铺抢劫财物的行为, 是否构成 内, 具有非法侵入性, 在侵入后, 又强行拉
入户抢劫? 下卷帘门, 使之与外界隔离的情况下, 对被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害人使用暴力进行抢劫, 而且还进入内侧
从本案魏培明等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卧室劫得 900 余元, 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
看, 抢劫行为是针对被害人经营的店铺的。 民个人的人身安全, 而且还危及到公民的
该店铺地处临街, 采取的是随时服务的经 家庭财产和安全, 其客观行为和实际危害
营方式, 魏培明等人就是以购物为由进入 均符合 “入户抢劫” 的特征。
店铺的。且被害人的店铺中用于生活的区 【二审】
域处于非封闭状态, 生活设施都是临时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的, 同时还堆放有部分货物, 与用于经营的 芳芳商店系被害人公开营业的商店,
区域缺乏明显的隔离, 不具备刑法中 “户” 该店有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故
的主要特征, 不能认定为 “入户抢劫”, 故对 不应认定其为居民的住宅, 而是认定其为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 营业场所。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刑事 组成, 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 其
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 项和 《最 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 另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 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 同时
律若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于 也堆放着数袋大米、 货架和冰柜, 以上情况
2002 年 10 月 28 日裁定: 驳回抗诉, 维持原 说明店内的生活区域与营业场所没有明确
判。 的分隔, 生活功能和营业功能的区分不明
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上海市人 显。刑法 “入户抢劫” 中的 “户”, 是指公民
民检察院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和上海 的私人住宅, 即公民以居住、 生活为目的,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 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
误为由, 于 2003 年 4 月 4 日再次以审判监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督程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的解释》 规定 : “户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抗诉理由 对隔离的住所, 包括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
是: ( 1) 魏培明 3 人在经 “踩点” 确认被害 篷、 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
人夫妇晚间宿于店内后, 选择深夜作案, 且 租用的房屋等。 ” 根据该解释, 作为刑法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