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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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4 3

               被告人: 岳雷, 男,23 岁, 河南省睢县西 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部, 对其进
           陵镇农民。2002 年 4 月 2 日被逮捕。             行威胁, 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 用透明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                封箱带捆住陈云飞, 封住其嘴巴和眼睛, 随
           培明等人犯抢劫罪, 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                 即魏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现金 450
           法院提起公诉。                             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入商店的内侧卧
               起诉书指控: 2002 年 3 月 19 日晚, 被      室, 对睡在床上的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
           告人魏培明和岳雷、 岳向海 3 人持仿真玩               威胁, 逼其交出钱款, 并在陈云飞的衣服口
           具手枪和三棱刮刀等凶器, 在上海市嘉定                 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 900 余
           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内对在此经营                  元。这时, 民警接报警后赶到, 当场将魏培
           和居住的陈云飞夫妇实施了抢劫, 获取现                 明、 岳向海 2 人抓获, 岳雷逃离现场后于次
           金 1350 余元。后魏培明、 岳向海被接警赶             日凌晨被抓获归案。
           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岳雷虽当时逃离现场,                    【一审】
           但于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起诉书认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                  被告人魏培明、 岳向海、 岳雷以非法占
           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魏培明等人的               有为目的, 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的
           行为已构成了入户抢劫财物, 应依法予以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
           惩处。                                 立, 魏培明 3 人抢劫对象为尚在营业中的
               被告人魏培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                商店,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户” 之范畴, 故岳
           议。                                  雷的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
               被告人岳向海及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                为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是
           的指控无异议; 但岳向海的辩护人认为, 岳               一起有预谋有分工的共同犯罪, 暴力程度
           向海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小于其他被告                  相对较大, 社会危害严重, 故在量刑时酌情
           人, 建议量刑时予以区别。                       从重处罚; 但魏培明 3 人归案后认罪态度
               被告人岳雷及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的                尚好, 量刑时亦应一并予以考虑。
           指控无异议; 但岳雷的辩护人认为, 本案被                   综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刑
           告人抢劫的对象是商店, 故不能认定为入                 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
           户抢劫; 此外, 岳雷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                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
           小,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于 2002 年 7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月 17 日判决: 被告人魏培明犯抢劫罪, 判
               2002 年 3 月 19 日, 被告人魏培明、 岳      处有期徒刑八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
           雷、 岳向海 3 人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               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被告人岳向海犯抢劫
           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进行抢劫, 并为                 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
           此准备了仿真玩具手枪、 封箱胶带、 尼龙绳               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被告人岳雷
           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 11 时 30 分             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剥夺政治权
           许, 魏培明 3 人乘店内无顾客之机, 携带犯             利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罪工具进入商店后, 用仿真玩具手枪、 三棱                   判决后, 魏培明 3 人均服判, 没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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