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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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4 3
被告人: 岳雷, 男,23 岁, 河南省睢县西 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部, 对其进
陵镇农民。2002 年 4 月 2 日被逮捕。 行威胁, 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 用透明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 封箱带捆住陈云飞, 封住其嘴巴和眼睛, 随
培明等人犯抢劫罪, 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 即魏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现金 450
法院提起公诉。 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入商店的内侧卧
起诉书指控: 2002 年 3 月 19 日晚, 被 室, 对睡在床上的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
告人魏培明和岳雷、 岳向海 3 人持仿真玩 威胁, 逼其交出钱款, 并在陈云飞的衣服口
具手枪和三棱刮刀等凶器, 在上海市嘉定 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 900 余
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内对在此经营 元。这时, 民警接报警后赶到, 当场将魏培
和居住的陈云飞夫妇实施了抢劫, 获取现 明、 岳向海 2 人抓获, 岳雷逃离现场后于次
金 1350 余元。后魏培明、 岳向海被接警赶 日凌晨被抓获归案。
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岳雷虽当时逃离现场, 【一审】
但于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起诉书认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 被告人魏培明、 岳向海、 岳雷以非法占
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魏培明等人的 有为目的, 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的
行为已构成了入户抢劫财物, 应依法予以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
惩处。 立, 魏培明 3 人抢劫对象为尚在营业中的
被告人魏培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 商店,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户” 之范畴, 故岳
议。 雷的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
被告人岳向海及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 为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是
的指控无异议; 但岳向海的辩护人认为, 岳 一起有预谋有分工的共同犯罪, 暴力程度
向海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小于其他被告 相对较大, 社会危害严重, 故在量刑时酌情
人, 建议量刑时予以区别。 从重处罚; 但魏培明 3 人归案后认罪态度
被告人岳雷及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的 尚好, 量刑时亦应一并予以考虑。
指控无异议; 但岳雷的辩护人认为, 本案被 综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刑
告人抢劫的对象是商店, 故不能认定为入 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
户抢劫; 此外, 岳雷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 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
小,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于 2002 年 7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月 17 日判决: 被告人魏培明犯抢劫罪, 判
2002 年 3 月 19 日, 被告人魏培明、 岳 处有期徒刑八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
雷、 岳向海 3 人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 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被告人岳向海犯抢劫
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进行抢劫, 并为 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
此准备了仿真玩具手枪、 封箱胶带、 尼龙绳 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被告人岳雷
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 11 时 30 分 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剥夺政治权
许, 魏培明 3 人乘店内无顾客之机, 携带犯 利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罪工具进入商店后, 用仿真玩具手枪、 三棱 判决后, 魏培明 3 人均服判, 没有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