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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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4 5
义上的 “户”, 应当是以生活为目的或主要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
以生活为目的设立的场所, 而其他为生产、 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 向该第三人勒索
经营、 学 习 设 立 的 场 所, 则 不 宜 认 定 为 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
“户” 。芳芳商店是以营业为目的开设的公 人身自由, 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
开营业场所, 虽部分区域兼有生活功能, 但 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
不具有居民私人住宅相对封闭性的特征。 索财物, 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 胁迫以直
本案事实表明, 魏培明 3 人在实施抢劫时, 接劫取财物, 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芳芳商店还在营业之中。魏培明等人是以 二、 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是指行为人
抢商店的营业款为目的而实施犯罪, 犯罪 以索取债务( 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 为
意图和指向明确。被害人的卧室仍然是商 目的, 以拘留、 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
店的一部分, 与商店的经营区域不处于封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
闭的状态, 故不能以魏培明等人在此亦实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施了抢劫就认定构成入户抢劫。根据本案 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事实, 魏培明、 岳向海、 岳雷 3 人虽共谋抢 三、 行为人以暴力、 胁迫的方法要求被
劫, 并共同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实施了抢劫 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 由于被害人的财产
财物的行为, 均已构成抢劫罪, 但尚不能认 不在身边, 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
定魏培明、 岳向海、 岳雷 3 人的具体行为构 其他人送来财产, 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
成了 “入户抢劫” 。 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
综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 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最 而是符合 “使用暴力、 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
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取财物” 的抢劫罪特征, 应当按照刑法第二
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 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第一项规定, 于 2003 年 10 月 15 日裁定: 【案情】
一、 驳回抗诉。 公诉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二、 维 持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被告人: 陈祥国, 男,25 岁, 无业, 住安
( 2002) 沪二中刑终字第 511 号刑事裁定和 徽省肥东县龙塘乡, 因涉嫌绑架于 2005 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02) 嘉刑初字第 7 月 7 日被逮捕。
180 号刑事判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
祥国犯绑架罪, 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诉陈祥国绑架案 ①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陈祥国以勒索财
物为目的, 用刀子逼迫、 绳子捆绑、 言语威
【裁判要旨】 胁等手段, 向被害人何明耀索要巨额钱款,
一、 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 是指行为人 并将何明耀随身携带的现金劫为己有。陈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 年第 1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