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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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8 5
本案事实, 托运人对涉案金币所采取的包 需按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全额赔偿, 故沪
装措施, 仅是将金币等货物用纸箱装好后 深航公司不属于本案被害人。其次, 本案
以胶带封缄。该包装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 中托运的货物已由托运人封存, 沪深航公
上宣示了托运人不愿他人打开封存箱的意 司及一审被告人李江均不清楚箱内货物的
思, 但主要作用在于防止货物散落。托运 具体品种、 数量, 李江的职责仅为保证封存
人办理托运时, 就已整体地将保管、 运输该 箱的完好、 不丢失, 无权打开封存箱。因
批货物的义务交付给沪深航公司, 托运人 此, 李江等人在运输途中秘密打开封存箱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客观上已无力控制、 支 盗窃其中财物的行为是超越其职务权限
配该批货物。因此, 李江作为涉案货物承 的, 李江秘密窃取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
运人沪深航公司的驾驶人员, 在运输涉案 的便利, 只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 故不符
货物途中, 对涉案货物负有直接、 具体的运 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李江伙同他人
输、 保管职责。李江正是利用这种自身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工作便利, 秘密开
务上的便利, 伙同他人将本单位承运的货 启封存箱, 窃得被害人任合价值人民币 16
物非法占有。李江身为公司工作人员, 伙 万余元的纪念金币,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
同他人利用其控制、 保管运输途中的货物 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 导
的职务便利, 将本单位承运的货物非法占 致量刑畸轻, 提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为己有, 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
成, 且数额巨大, 应以职务侵占罪予以惩 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
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 但定性有 实、 充分, 诉讼程序合法, 但定性错误, 导致
误。李江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退出了赃 量刑畸轻。一审被告人李江秘密窃取他人
物,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且系初犯, 可从 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具体理由如下:
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一、 托运人任合将货物交给沪深航公司托
据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 《中 运时, 未进行货物保险, 也没有说明货物的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法) 第二 价值和品种, 而是将已经封存好的货物箱
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 按照一般货物进行托运, 可见任合将封存
五十九条之规定, 于 2008 年 9 月 3 日判决 箱交付托运时, 对封存箱中的货物仍宣示
如下: 其享有控制权。二、 从沪深航公司承运货
被告人李江犯职务侵占罪, 判处有期 物的收费和赔偿标准看, 沪深航公司和李
徒刑六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6000 元。 江在运输途中对封存箱中的货物不具有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 接、 具体的保管职责, 在货物缺损时也不会
认定罪名错误、 量刑畸轻为由, 向上海市第 向托运人进行全额赔偿。三、 李江的职责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抗诉理由 仅为保证封存箱的完好、 不丢失, 无权打开
为: 首先, 托运人任合将封存的货物交付托 封存箱, 因此, 李江伙同他人在运输途中秘
运时, 未对货物进行保险, 也未说明价值和 密开启封存箱, 盗窃其中财物的行为是超
品种, 按照货运规定, 货物丢失, 承运方仅 越其职权的, 其行为并未利用职务便利, 而
承担每公斤人民币 100 元的赔偿责任, 无 是利用工作便利。四、 对李江的行为以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