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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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8 7
以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而发生改变。任合仅 行为, 实际侵害的是所在公司的财产权利。
用胶带封缄纸箱不可能达到实际控制货物 因此, 公司保管、 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
的目的, 其将货物交付沪深航公司后也未 产也应视为公司财产。本案中, 虽然托运
对沪深航公司的运输行为进行监督。按照 人任合在办理托运手续时未对货物进行保
普通货物运输惯例, 沪深航公司在依据运 险, 未说明货物的品种和数量, 依据运输合
输合同接收涉案货物后, 就取得了该货物 同, 任合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但沪深航公司
的直接控制权, 李江在具体负责该货物的 仍然需要对托运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
运输过程中, 亦实际合法取得了该货物的 的赔偿责任, 并因此导致其财产权利实际
控制权。任合未告知沪深航公司箱内货物 受到侵害。因此, 一审被告人李江非法占
的品种、 数量的事实, 仅影响对运输费用及 有的涉案货物应视为沪深航公司的财产。
承运人违约责任的确定, 不能由此否认沪 第四,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是
深航公司作为承运人实际控制货物的事 专门针对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邮政工作人
实, 也无法免除承运人保障货物安全的义 员的立法, 属于特别规定。根据罪刑法定
务。沪深航公司作为承运人, 在履行合同 的原则, 对于定罪的法律条款不可进行类
过程中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 推解释。上述刑法条款只适用于邮政工作
的地的义务, 同时对该货物负有直接保管 人员窃取财物的行为, 而一审被告人李江
的职责。李江系沪深航公司的驾驶员, 在 并非邮政工作人员, 不适用该规定。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实际控制该货物并负有 综上, 一审被告人李江身为公司工作
保管货物、 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办理托运 人员, 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 将公司承运
的职责。综上, 李江在实施涉案犯罪行为 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
时, 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法应予以惩处。李江
其次, 一审被告人李江在实施涉案犯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退出了赃物, 到案
罪行为时, 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虽然李 后交代态度较好, 能够自愿认罪、 悔罪, 且
江无权私自拆开涉案货物封箱, 但如前所 系初犯、 偶犯, 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
述, 胶条封箱仅是包装的形式, 并没有防盗 定李江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
密闭作用。李江正是利用自己运输、 保管 实、 充分, 定性正确,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
涉案货物的职务便利, 伙同他人非法占有 法。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封箱内的物品。检察机关关于李江在犯罪 予以采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的抗
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便利的 诉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
意见不能成立。 庭意见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据此, 上海市
第三, 涉案货物系沪深航公司运输、 保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的财物, 在运输过程中应视为该公司财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 项之
物。公司保管、 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 规定, 于 2008 年 11 月 26 日裁定如下:
产被公司员工侵占后, 公司依法要对财产 驳回抗诉, 维持原判。
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故公司员工的侵占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