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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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侵犯财产罪 5 9 7
汉英制服, 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 封口胶 格鉴定结论书, 梁克智于 2006 年 8 月 3 日
等工具将潘汉英捆绑、 封嘴, 以暴力手段迫 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交易情况明细
使潘汉英用其带来的手提电脑通过网上银 单, 户籍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足以认定。
行转账方式, 将人民币 54. 5 万元汇到梁克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 被告人梁克
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当天下 智、 梁克财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抢
午, 梁克智即分三次到中国农业银行取款 劫罪。
20 万元。在梁克智外出取款期间, 潘汉英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乘机反抗, 挣脱了捆绑手腕的绳子。梁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抢
财发现后, 即用绳子勒住潘汉英颈部, 致其 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财物的所
死亡。后梁克财将此事电话告知梁克智, 有人、 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办
梁克智即购买了一只纤维袋赶回泰竹 A 别 法, 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属
墅, 将潘汉英的尸体装好。当晚, 梁克财用 于侵犯财产罪,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
一辆面包车将潘汉英的尸体运到广宁县古 意, 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
水镇牛岐村委会中洲村竹园掩埋。次日上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
午, 梁克智再次到中国农业银行取款 34. 5 者、 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
万元。 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 立即抢
2006 年 8 月 8 日凌晨, 公安机关将被 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
告人梁克智抓获归案。次日上午, 被告人 为。
梁克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中, 被告人梁克智、 梁克财及其辩
2006 年 8 月 10 日,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 护人认为二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梁克财的指认下, 在广宁县古水镇牛岐村 的目的, 但是根据本案事实, 二被告人经事
委会中洲村竹园挖出被害人潘汉英的尸 先密谋, 将被害人潘汉英骗至犯罪现场加
体。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潘汉英系颈 以控制并索取钱财, 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手
部受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段迫使潘汉英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
破案后, 公安机关追缴人民币 445 440 将人民币 54. 5 万元汇入梁克智指定的账
元和港币 510 元、 丰田小轿车一辆( 车牌: 户。由此可见, 二被告人正是基于劫取他
粤 AMH255) 及戒指一枚, 并将丰田小轿车 人钱财的目的, 才实施了涉案犯罪行为。
及戒指发还被害人潘汉英的家属。 这种行为方式虽然不同于一般抢劫行为中
上述事实, 有被告人梁克智、 梁克财的 当场使用暴力逼迫受害人交出钱财的形
供述, 证人证言, 物证, 法医学 DNA 检验鉴 式, 但受害人的钱款转入梁克智的账户后,
定书, 宁公刑技法医尸检字( 2006) 037 号 即已受梁克智完全控制, 其结果在本质上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 现场勘验 等同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钱财的行为。因
检查笔录及照片,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经 此,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
过记录 ,“碧翠湖度假村别墅” 结账单 、“入 成。
住记录” 等单据, 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 关于被告人梁克智及其辩护人主张梁
单, 现场提取笔录, 提取物品情况说明, 价 克智是向被害人潘汉英讨回被骗的赌资、

